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发表时间:2026-01-07 17:13 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inYang,缩写为X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信阳市内从事保险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满足会员需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行业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阳监管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信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信阳市。
第二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信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党支部。本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阳监管分局机关党总支。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七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九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具体为: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参与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和行规行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二)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持; (三)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四)接受和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本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国内行业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内外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监管部门批准且在信阳市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等),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且在信阳市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三)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经本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对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设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会员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在1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薪酬管理制度;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三十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工作人员招聘计划,审查拟聘用工作人员,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四)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五)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六)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实践经验; (二)支持本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1人。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本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四十五条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四)热爱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六)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九)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四十七条 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主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六)组织研究社团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八)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理事会提前改选。会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和本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制定薪酬管理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8月20日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